以下是完整名单
第四批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市、区)名单
昆明市
呈贡区
玉溪市
江川区、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
楚雄市、南华县、禄丰县、永仁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
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
曲靖市
麒麟区、马龙区、罗平县、宣威市
大理白族自治州
祥云县、洱源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丘北县
昭通市
昭阳区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瑞丽市
按照国家、省对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要求,云南省水利厅分批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年度完成24个县(市、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省级评估验收工作,现将拟认定为第四批通过省级验收的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名单给予公示,如有异议,请实名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水利厅反映。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共计7个工作日
联系人:欧阳春媚
联系-建设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考核程序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考核按照自评、技术评估、验收和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自评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自评分情况及逐项说明材料、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和相关影像资料。(二)技术评估。各省级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三)验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县级行政区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其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要求。
(四)备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总结、达标评定结果及通过评定的县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材料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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