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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22 20:20:00

年10月21日,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在该药房营业厅东北角柜台内摆放着过期药品“清火栀麦片”28袋。该药品标示生产企业为“广西日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规格每袋12片,产品批号,有效期至.03。

药房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该局于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年10月22日,该局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7月12日自阜新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清火栀麦片”80袋,供货方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发票及销售货物清单等材料齐全,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购进价格为0.17元/袋,售价为0.20元/袋,售出52袋,剩余28袋。该药品有效期至年3月,经营者没有及时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下架处理,而是将该药品同其它药品一样正常陈列摆放。

据经营者自述,年4月份以后没销售过该药品,但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5.6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年11月11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号)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清火栀麦片”28袋;

2.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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