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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更新今起执行红河州疾控中心发布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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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

红河州疾控中心发布最新通知

自6月28日起执行来(返)红河州人员新冠疫情防控风险地区名单

一、A类地区

国内新冠疫情高风险地区。

二、B类地区

国内新冠疫情中风险地区。

三、C类地区

上海市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的地区。

四、D类地区

1.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的地区。

2.近14天内有本土疫情报告的县市区(辽宁省丹东市;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赤峰市;广西省防城港东兴市;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以上风险地区划分自年6月28日起实施。同时,对14天内有州外旅居史的人员入住宾馆、酒店、民宿、旅社等住宿服务场所不再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余措施继续按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红河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的通告》执行。

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6月27日

以下为原通告

关于调整红河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严防外传”的总体要求,根据近期国家、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结合红河州实际情况,决定对来(返)红河州人员疫情防控等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国内涉疫地区分类

根据国内疫情形势变化,对来(返)红河州人员按照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四类地区,分类采取差异化健康管理措施。A、B、C、D四类地区的划定由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适时动态调整公开发布。

(一)A类地区

1.国内各地公布的高风险地区。

2.经专家研判需要列入的重点涉疫地区。

(二)B类地区

1.国内新冠疫情中风险地区。

2.经专家研判需要列入的涉疫地区。

(三)C类地区

1.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的地区,且已发生外溢或经专家研判有外溢风险的地区。

2.经专家研判需要列入的涉疫地区。

(四)D类地区

1.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的地区。

2.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不带“*”,但经专家研判有疫情外溢风险地区。

二、国内涉疫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分类健康管理措施

(一)A类地区及云南健康码“红码”人员。

管控措施:14天内有A类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红河州人员及云南健康码“红码”人员:即日起抵红河州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

(二)B类地区及云南健康码“黄码”人员。

管控措施:14天内有B类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红河州人员及云南健康码“黄码”人员:即日起抵红河州的,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加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

(三)C类地区及异地集中隔离期满返州人员。

管控措施:即日起从C类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及异地集中隔离期满返州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

(四)D类地区返州人员。

管控措施:即日起从D类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

以上健康管理措施自离开涉疫地区之日起计算。无居家隔离观察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州内边境县人员出行健康管理措施

进入河口、金平、绿春三个边境县的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开河口、金平、绿春三个边境县的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单检”,各地检测结果互认),离开3个边境县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完成1次落地核酸检测。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另有规定,按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河口、金平、绿春三个边境县县域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须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货车司机健康管理措施

(一)货车司机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和人员闭环管理的模式。对于通讯大数据行程卡绿色带*号、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云南健康码绿码的货车司机,体温检测正常的,立即予以放行。

(二)对到达目的地时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的,可采用“核酸采样+抗原检测”,同时详细登记目的地和途经地。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车辆通行。实行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立即通知目的地或途径地实施管控措施。

五、其他措施

(一)A、B、C、D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需提前24小时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委会)报备;未主动报备人员,在完成风险排查前,一律执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二)对14天内行程卡有州外旅居史的人员,入住宾馆、酒店、民宿、旅社等住宿服务场所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疫情处置人员、返乡学生等特殊群体,按照相应政策执行。

(四)如有违反通告内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即日起,来(返)红河州人员相关防控措施以本通告为准,之前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六)各县市排查出的其他相关风险人群,由县(市)指挥部综合评估后按照“一人一策”原则执行。

(七)本通告发布前抵红河州的涉疫地区来州人员,可按照“填平补齐”“一人一策”的原则,由各县市指挥部综合评估后,参照本通告健康管理措施执行。

以上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需要适时动态调整。

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6月19日

来源:红河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云南疾控

编辑:张曦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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